外商独资公司 Foreigner Company 2023-03-31T04:52:17+00:00

外商独资公司

外商独资公司

根据佛历2542年的外商经营法则第四条款规定,“外商”意指:

  • 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 未在泰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 在泰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但同时具备如下性质,

在该企业法人中,半数以上的股份由(1)和(2)类型的主体持有

外商若要在泰国经营以下三大类的业务,均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方可运营。

第一类:由于“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从事的以及外国人无法获得执照的业务

第二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稳定、艺术、文化、传统习俗、民族手工艺品、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

第三类,泰国人还未做足与外国人竞争的准备的行业

未在规定中体现的业务,外商可直接从事无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

从外商经营法则第四条款对“外商”的定义(3)可知,依据泰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若半数以上股份由(1)非泰国国籍自然人持有或(2)未在泰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持有,该公司则被称为“外商企业”,若该企业需经营三大类业务中的任一产业,则需要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

与普通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样,依据泰国民商法成立企业法人之后,向商业总局递交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填写并详细解说即将在泰运营的项目计划内容,举例但不限于产品细节,服务内容,客户群体,项目预算,所具备的竞争力和能转化给泰国员工知识技术,所能给泰国带来好处(增加就业量,经济附加值高)。同时,申请能否成功还取决于母公司从事的行业类型,企业规模,资金和历史业绩,同时还有该产品/服务的创新程度以及市场上是否有本地竞争对手等各方因素,并经泰国特别委员会审议和批准。方可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并经营所获审批范围内的业务。由于该程序的复杂性,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远远高于普通公司的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注册资金需为项目三年财政预算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实缴。但最低注册资本为不少于3百万泰铢一个产业类型。

我方在外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申请书的前期准备中通过我方专业人员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能有效提高通过率。

分支机构(Branch Office)即佛历2542年的外商经营法则第四条款关于“外商”定义的(2)未在泰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外国总部的延伸,也是外国总部在泰独资的一种形式。分支机构的特点是其非依照泰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在泰国不另设公司名字,股东成员和董事成员,所有企业信息均参照外国总部公司信息,仅通过公证认证外国总部公司的商业文件在泰国申请企业税号。

与上诉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一样。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泰国法律认可的企业法人实体,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所以对于项目运营资金的汇入不想外商独资企业一样体现在注册资金上,而是体现在汇入到银行账户上的流水上。

由于分支机构不是一个依照泰国法律下设立的法人实体,所以纳税方面考虑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外国总部直接在泰国境内取得收入,可能被泰国税务局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类型的公司构架所需的申请时长需要大约二到三个月的时间,从文件齐全之日算起。

另外,根据国家与国家之前签署的友好通商条约也使个别外商在泰可享受独资特权。

美国公民和或企业可以通过泰国与美国签订的“友好条约”(US-Thailand Treaty of Amity)享受贸易往来的互惠和便利。依据该“友好条约”的条款规定,允许美国公民或美国籍企业能在泰国100%的独资经营非常广泛的行业,不需要有泰国的合作伙伴,也不受泰国《外商经营法则》的限制。除了极个别的会对国家稳定有影响的行业。

美泰“友好条约”基本上为美国公民提供了与泰国公民相类似的权益和利益,除了以下几个行业仍未对美国人开放以外:
•拥有土地所有权
•开发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
•从事内陆通信和运输业务
•从事信托职能和银行业务
•从事本土农产品的国内贸易

我司在设立依照美泰“友好条约”下的公司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能提供设立该类型企业的专业咨询服务。

除此之外,泰国和日本,泰国和澳大利亚也相互签署友好通商条约,为日本企业或投资者以及澳大利亚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通商便利的投资环境。

代表处的设立,对于距离泰国地域甚远的国家有重要的意义。因远距离国家的企业对亚太市场的投资环境,人文,政策,法律法规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了解。有的情况下,亚太市场的客户也希望向外国总部反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情况,代表处的设立为外国公司总部拓展亚太市场其奠基作用,是外国总部迈向不熟悉的海外市场的第一步。

基于它的独立特性和作用,它在泰国法律上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独立的公司名字,没有股东名单法人代表名单,一切均参照外国总部的工商登记文件。日前,泰国政府取消了代表处的设立要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的政策,这意味着,有打算在泰设立办事处且经营范围在如下规定的经营范围里的外国企业,可通过在所在国家公证认证该外国企业的商事证件,再在泰国商业总局申请企业法人税号即可开展业务。

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盈利性的业务,不得与泰国的任何人进行销售,也不得与任何人进行商业谈判。

它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以下内容:

  • 在泰国为母公司寻找货源或服务供应商
  • 检查和控制购买或租用的货物质量和数量
  • 就总部销往给泰国的代理商,分销商和/或客户的商品的各个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 向泰国有关人士提供有关总部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 向泰国总部报告商业活动

最多两名外国人可以以代表处的名义办理工作许可证。

申请时长约五至七个工作日,从文件齐全当日算起。

除此之外,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申请投资促进许可证也是备受外商青睐的在泰投资方式。投资促进许可证不是在泰国成立法人实体的一种方式,它是一份投资优惠证书。获得该投资促进许可证后的外商,需额外在泰依照泰国民商法成立公司法人实体,通过该投资优惠证书享受外商全资控股的优惠条件。

该投资促进许可证由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机构颁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主管投资的部门,具体来说是泰国政府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并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的组织。BOI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协助企业的建立;提供投资的桥梁服务;投资机会及信息;进行吸引外资的宣传活动;申请奖励投资的咨询服务。外商除了获得独资资格外,根据其所获审批通过的项目等级或能享受税收和非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 免除最低三年至最高八年企业法人所得税
  • 减免或免除进口机器/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 外国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一站式办理,无需符合注册资本和雇佣泰国员工人数的要求
  • 允许使用外国非技工
  • 允许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所有权

投资促进委员会开放给外商投资的项目类型约300多类,按行业类型分为:第一类:农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类。第二类:矿物,陶瓷和基础金属类。第三类:轻工业类。第四类: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类。第五类:电子与电气业类。第六类:化工产品,塑料和造纸类。第七类: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类。第八类:发展科技创新类。按行业的重要性分类,分为A1、A2、A3、A4、和B1、B2六档给以享受投资优惠,并按项目的价值给以额外的优惠权益,其项目价值的评估的主要依据是提高竞争力,带动外地的繁荣和新发展工业地带。

通过我们对您即将入泰投资的产业类型,经营模式,投资力度的全面了解,我方能找出与之相符的开放投资促进的类目,并协助您起草项目申请书,陪同您向投资委进行面对面的项目解说,筹划后续的企业设立,汇款,领取投资促进许可证,申请外商独资经营许可证,定期向BOI汇报经营成果直至您的企业步上轨道。

BOI投资促进许可证从申请至结束约需一到两个月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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